@      推荐股票配资 贵州两家“大唐”对簿公堂,酒企字号纷争再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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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股票配资 贵州两家“大唐”对簿公堂,酒企字号纷争再引关注

推荐股票配资 贵州两家“大唐”对簿公堂,酒企字号纷争再引关注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大唐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唐酒业”)诉贵州大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唐酒业集团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判决近期出炉推荐股票配资,后者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大唐酒业对此发布声明称,与大唐酒业集团公司及其冠名“大唐”的企业无任何关联。此前大唐酒业集团公司宣传招商或销售白酒产品时,冒用大唐酒业相关资料信息等,因而大唐酒业对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更改企业名称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大唐酒业负责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公司将对一审未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依法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方赔偿、道歉、更改企业名称等。大唐酒业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则回应新京报记者称,自己是被运营团队“做了局”,对用大唐酒业酒厂资料过程不知情,不认可更改企业名称诉求。

  近年来,酒企商标、外观侵权纠纷多发。2024年底,郎酒与夜郎古酒的“郎”字商标之争,一度引发关注。在律师看来,类似大唐酒业、大唐酒业集团公司这类行业且企业字号相同的情况较为常见。判断企业名称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要从是否有商标权或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权、是否引发消费者误导、是否恶意等多个维度判断。如果在后的企业名称侵害他人在先权益,在先权利人可以要求在后企业变更企业字号以及赔偿损失。

  两个“大唐”起纷争

  日前,大唐酒业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与大唐酒业集团公司相关纠纷案的严正声明》,称2024年11月26日,贵州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对大唐酒业与大唐酒业集团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大唐酒业集团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根据大唐酒业的说法,2024年3月,接连数批陌生人来到该公司总部“维权”,并向公司出示《白酒产品买卖合同书》,要求履行合同,交付产品。而签订该合同的主体是“贵州大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既非大唐酒业的子公司,也非大唐酒业及股东投资或授权的公司。合同中的“茅人河”系列酱香酒,既未使用大唐酒业的商标,也不由大唐酒业生产。随后,当事人向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云潭派出所报案:大唐酒业集团公司负责人周震涉嫌诈骗,该派出所立案调查。

  大唐酒业在声明中提到,2022年8月,周震等人将名下企业名称变更为“贵州大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此后,周震等人伪造大唐酒业股东签字的股东会议决议,在决议中编造成立所谓的集团公司,并将大唐酒业的厂址、发展历程、现状照片、获奖经历及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编撰成册,对外进行宣传招商或销售白酒产品。

  2024年4月,大唐酒业向大唐酒业集团公司注册地贵州铜仁的碧江区人民法院起诉。2024年11月26日,碧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大唐酒业集团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天眼查显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大唐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地为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注册资本1亿元。另据公司网站简介,该公司现有标准车间12栋,窖池624口,年产能5000余吨。2021年,该公司获得供应链上市公司怡亚通注资。不过,随着酱酒热冷却,2023年8月,怡亚通发布的2023年度半年报显示,大唐酒业及其下属多家酱香白酒相关公司已被处置。

  贵州大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地为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从天眼查股权分析看,大唐酒业与大唐酒业集团公司无关联。

  针对大唐酒业声明提到的案件判决结果,2月12日、13日,新京报记者分别联系采访两家企业。

  大唐酒业在声明中提到,对于一审未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公司将依法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唐酒业董事长方坚回复新京报记者表示,上诉诉求包括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以及变更公司名称,其进一步解释,“公司提出对方修改公司名称,主要考量是认为其侵权行为非常恶劣,包括伪造股东签名,伪造股东会决议等,由此推断其变更成贵州大唐酒业集团公司是有预谋地实施不正当竞争。”

  大唐酒业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周震则回应称,运营团队确实用了对方公司的一些资料,但称其起初并不知情,“2023年8月,公司通过介绍委托一家营销运营团队宣传推广,他们将大唐酒业的宣传资料穿插到大唐酒业集团公司的招商材料中,过程中我并不知情,属于管理疏漏。后来发现运营团队是做资金盘,给我设局了,就立即叫停了。”

  此外,他坦言,大唐酒业集团公司并没有酒厂,主要是做平台和运营管理。而对于更改公司名称,周震称,其公司还有多个名称中含有“大唐”的企业,涉及新能源等不同业务,因此不认可更改企业名称的诉求。

  不正当竞争被指更隐蔽

  酒类属于典型的品牌型消费产品,即消费者购买某个酒类商品,不仅是因为产品本身质量,部分场合下更多是因为品牌蕴含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近年来,酒企越来越重视品牌建设和维护,与此同时,酒企相关侵权纠纷也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

  其中不乏知名酒企,如洋河股份旗下的贵州贵酒与上海贵酒的“贵”字之争,至今仍未有结果。不久前,夜郎古酒业与郎酒公司发生“郎”字商标纠纷,一审中,夜郎古酒业被判更名并赔偿近2亿元,更是引发业内关注。

  有业内人士认为,酒业中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也在“升级”。“大唐酒业集团公司虽然承认使用了茅台镇大唐酒业公司的现状照片等信息,对外宣传,开展招商,但它在合同和产品上,没有直接使用茅台镇大唐酒业公司的名称、生产资质或商标,也没有盖公章,这让企业从法律角度去主张和追索变得不易举证。”在酱酒研究专家周山荣看来,过去一些企业不正当竞争通常是粗糙“擦边”、生硬侵权,两家“大唐”酒业的纠纷表明,这种行为现在变得越来越隐蔽。

  在酒业人士看来,商标之争、企业名称、字号之争频现,反映出酒企维权意识提升,也给酒企维权带来更多思考。

  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建坤表示,前述案件中,企业名称相同的部分是“字号”,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企业名称的核准机构实施分级登记管理,核准机构众多。核准机关在核准企业名称时,只审核其管辖范围内相同行业是否已经有相同或近似字号。对于管辖范围之外或者管辖范围内但行业差异很大的企业,即便两个企业字号相同,核准机关仍然可以核准注册。因此,类似大唐酒业和大唐酒业集团公司这类行业且企业字号相同的情况很常见。

  但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时,并不审核企业名称是否侵害他人权益,因此企业名称经过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不意味着企业名称不侵害他人权益。判断企业名称是否侵害他人权利,主要看三点,一是他人是否享有在先的权利,例如商标权或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权;二是在后企业名称的登记及使用是否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三是在后的企业在登记及使用时是否具有恶意。如果在后的企业名称侵害他人在先权益,在先权利人是可以要求在后企业变更企业字号以及赔偿损失。

  下一步诉讼仍存难点

  周山荣认为,“与夜郎古酒跟郎酒的商标权争议不同,两个‘大唐’酒业争议的是企业名称权,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在法律上的保护尺度并不相同。”另据了解,由于大唐酒业未持有“大唐”二字的商标,这也为企业维权带来难度。

  新京报记者查询天眼查看到,大唐酒业知识产权信息记录中,未有单独“大唐”相关注册商标,部分含有“大唐”且与酒相关的商标信息中,“大唐酒业”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天下大唐”“大唐锦绣”显示商标已注册。大唐酒业集团公司商标信息中,也未记录有“大唐”相关商标,其申请的“唐”字图形33类商标显示处在等待实质审查状态。

  冯建坤认为,大唐酒业没有在酒类商品上持有“大唐”商标,不具有“大唐”标识在酒类商品上的专用权,对于案件的认定还是会产生影响。但大唐酒业没有“大唐”的商标推荐股票配资,不是案件维权的根本性障碍,大唐酒业可以将其在先登记的“大唐”企业字号作为权利基础。“目前初步看,案件的难点可能在于企业在对方成立之前的知名度举证,‘大唐’与大唐酒业的指向关系以及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的证明。”